在开始这一讲之前,先给大家出一道案例选择题。
请听题:一对小夫Q小杨和小雅,为表真心,男方小杨在婚后写了这样一份《_F_产协议书》:「我,小杨承诺将我婚前个人全资购买的位于某某处的一tao_F_屋产权变更为与小雅共同所有。这是我对Q子爱的表现,这也是对Q子一辈子的承诺,立字为据,永不反悔。」双方签了字按了手印,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两年后,两人因x格不和,要离婚,nv方这时候向法院主张分割这tao_F_子。小雅认为这是双方达成一致的婚nei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小杨则认为自己有权撤销赠与。请问这tao_F_产应该如何处理?A. 归nv方小雅所有 B. 归男方小杨所有 C. 双方平均分割。请问大家怎么选呢?如果不知道怎么选没关系,听完这节课,你就会知道答案。
刚才这道题,小杨和小雅的主张中涉及到了两个概念:一个是婚nei财产协议,一个是赠与。那么这二者有区别吗?法律效果是否相同?其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对夫Q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归属,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由于夫Q关系非同于社会其它关系,有些人在二者关系上存在着许多误区。
所谓婚nei财产约定是指夫Q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Q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Q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Q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Q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Q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刘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2015)黑监民再字第 22 号]中认为:「本案中,刘某、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作出了部分共有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约定。从该条的形成背景看,为了与何某好好过日子,刘某让何某出具此条,在庭审质证时,何某对此证据的真实x无异议,仅辩称为了让刘某安心才出此条。可见,在何某出具此条时,并不存在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He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因此,该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He法有效的,属于夫Q财产约定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可见,夫Q婚nei财产约定必须满足几个要件,并且这类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第一,夫Q要采用约定形式处理夫Q财产关系,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或威胁对方。第二,男nv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后任何时期作出财产约定。第三,只要约定的财产是夫QHe法所得,夫Q可以自由地确定的nei容,可以就部分财产作约定处理,也可就全部婚后财产作约定处理。第四,夫Q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五,夫Q对财产的约定,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约定,须双方一致认可或者有可靠证据证明,方予以认可。这里面要注意的是,所谓夫Q财产约定,约定的是原本属于夫Q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的归属。
本章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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