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一期给大家分享:夫Q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各类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身边经常有人咨询,忠诚协议、保证书、悔过书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约定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当下的社会,出轨已然成为常态,有人选择原谅,毕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在原谅的同时,别忘了保护自己,这样的做法才是理x明智的。
我们先来看看司法实务中对「忠诚协议」是如何看待的。因为争议太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意回避了这个问题。所以就目前来说,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全国各地法院认定的尺度不一。法院也担心A,如果全部否定的话呢,又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自由的法律初衷,也不利于对非出轨一方的财产权益保障,出轨方也会更加肆无忌惮。如果一律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所以一些法院会_geng据具体情况,酌情裁量。
我们再来看一下财产协议的相关法条:《婚姻法》第 19 条:夫Q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Q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法条明确规定婚nei夫Q对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聪明的你们到这里应该很清楚该如何选择了,但是,还不能着急,人一着急就容易犯错,说不定一不小心您就会掉进自己挖的坑中。
大家注意了,在这里作为家事律师我给您几点建议:
1、协议的名字,尽量能凸显出协议的本质,带「婚nei」两字就更完美;如:「婚nei财产分割协议」。
2、协议最开头部分,清楚表明其「婚nei财产分割」的x质;不妨直接将《婚姻法》第 19 条直接搬上去,然后写明「本协议_geng据《婚姻法》第 19 条,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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