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来自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法院公众号 2018 年 1 月 15 日推送的一个案例。上海姑娘小红与苏州小伙小贾是大学同学,2002 年相识相恋,2009 年 8 月在上海登记结婚, 2012 年 1 月生育一个nv儿。伴随着孩子日渐长大,夫Q俩计划在上海买一tao学区_F_。不过由于当时_F_地产政策所限,他们婚后共同购置的一tao位于苏州市滨河路的_F_产成了绊脚石,于是两人想到了假离婚。2013 年 10 月 21 日,小红与小贾前往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当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定,nv儿归小红抚养,小甲每月给付生活费 1 万元,含教育费医疗费,至于 18 周岁,离婚后,苏州滨河路的_F_产权归男方所有,nv方放弃该_F_产权,男方一次x补偿nv方 200 万元。就在办完手续的第二天,小红便与_F_东签He同,购买了一tao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的_F_屋。短短数月后,两人在闸北区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本来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但复婚之后的夫Q_gan情却不复当初。2015 年 6 月,小红以_gan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假离婚,双方经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T解离婚。
在民事T解书中,两人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nv儿随nv方生活,男方自 2015 年 6 月起按月给付抚养费 2500 元。这nv儿年满 18 周岁,但在这份民事T解书中并未涉及到财产分割。一年后,小红又将小甲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次离婚时在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一次x支付 200 万元补偿款。而小贾认为,当时两人是为了假离婚,他在庭审中表示,当时离婚就是为了买学区_F_,而且签离婚协议也是为了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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