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一段白头偕老的婚姻是幸福的,它不仅关系着婚姻双方的两个人,同时也关系着双方的家庭。不仅仅体现在感情的建立上,更会在财产上产生深刻的关系。所以在婚姻中,捍卫爱情与保护财富同样重要。所以对于婚姻财富规划,我们需要做到未雨绸缪,以便于在不幸来临之际,将损失降到最低。那如何在捍卫我们爱情的同时,又该如何保护我们手中的面包呢?
现在人们步入婚姻的时间越来越晚,在结婚前,因各种原因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财富,如何保护婚前的这部分金融资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隔离,成为了大家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先来看案例:
张女士今年 28 岁,丈夫因意外过世,现带着两岁的女儿一起生活。因父母多年创业,李女士家境殷实,有 1000 万现金,一直存在银行,一部分存定期存款,一部分购买银行理财,是张女士和女儿的生活保障。
刘先生是张女士同小区的邻居,30 岁,家里积蓄不多,没有结婚,被张女士的善良和美丽所吸引,对张女士百般照顾体贴,并展开了热烈的追求。张女士被刘先生的诚意打动,也有意愿结婚。但她担心以后万一离婚,1000 万的现金资产极易混同,若被分走一半,或者将来婚姻中资金亏损,则自己和女儿的生活会受到影响。一方面,张女士想到和刘先生签订婚姻财产协议,又怕影响两人的感情,或者对方会与她一拍两散。如果不签,未来风险又太大,他担心自己的婚前财产会在婚后变成共同财产,于是想要做个公证。张女士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于是就如何隔离婚前金融财产及婚内共同财产一事,咨询到律师。一说到这,朋友们肯定也有疑虑,签署婚前协议可不可以呢?
当然可以。
但是,会不会因为签署这个协议而破坏到夫妻感情呢?
如果刘先生不同意签署婚前财产协议?那应该如何解决呢?
有人可能说,婚前财产就是婚前财产啊,怎么会变成婚内财产?李某的担心没有道理吧。实际上,是存在这种可能性的。
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十七条「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在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款项,可能基于或发生于婚前,但在婚后将被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很多高资产净值的人员来说,由于他们的财富比较多,婚前已经积累到了相当的金融资产,还是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隔离结婚前个人金融资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
怎么隔离?实际是没有必要去做公证或签协议的。我们有更好的办法:
第一个办法我们简单的称之为「两个口袋法」,就是婚前银行存款与婚后银行账户的隔离。也就是说,张女士可以在领结婚证前到银行去一趟,把当时的银行存款余额打印出来,加盖银行的章,以证明她在结婚前就有 1000 万存款。这个结婚前的银行账户的资金可以保留不动。
张女士在结婚后,还要开通一个新的银行账户。这个新的账户用来存她结婚后的收入,用于张女士结婚后的消费。结婚后家庭的日常收入与开支,都从新开通的银行账户进出。
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呢?张女士分清了两个口袋。婚前地银行存款账户是一个口袋,婚后夫妻共同收入账户是一个口袋。你想用哪个用哪个,但千万不要混用。不要把一个口袋里的钱放到另外一个口袋里去,以避免婚前金融资产与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比如你想结婚后买一个车,希望这个车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怎么办?你可以从婚前银行账户直接转钱给 4 店,车辆登记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就相当于用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买了一辆车,虽然是婚后买的,但也是你的个人财产。这里有一个重点,一定要直接用银行转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婚内的个人投资如果要付款,请直接用银行转账,以清晰钱款来源。
隔离婚前金融财产及婚内共同财产还有一个途径就是通过保险投资来保护。
这种方法的重点要考虑保险的品种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设计。
如刚才的案例中张女士有 1000 万婚前存款,她希望对这 1000 万存款进行理财并产生收益,同时其收益还是她个人的婚前财产。要达成这个目标,她可投资买一份年金险,年金险投保人写她母亲的名字,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写她自己,身故受益人写她父亲。这样设计保单,作用是什么呢?王女士在结婚后,保险公司会继续每年给她发年金,但在保险合同中,这份年金是父母给她买的保险,保费来自她父母,而保单购买是在结婚前,这样一来,王女士婚后每年从保险公司拿到的年金,仍然是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献策产,达到了婚前存款既有增值收益,又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隔离的目的。
我们一直在强调婚姻财富规划的重要性,不赞成只谈爱情,不对财富做任何规划的方式,我们同样也不赞成为了保护财富,就不顾婚姻中的感情基础的做法。巴菲特曾说过,人生中最重要的决定是跟什么人结婚,而不是任何一笔投资。选择伴侣不仅是选择一个人,而是选择一种生活方式。在婚姻的世界里,选择往往比努力更加重要。希望各位都能够在婚姻中感情长存,财富永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