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中,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有的则是为了共同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彩礼。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借贷一般也不打借条,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的纠葛很可能随之而来。
无锡男子施某与顾某原为男女朋友,交往时两人关系亲密。在恋爱期间,又是买房又是买车,但痴情却没有换来真心,施某最终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给付的巨额财物,他的诉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么?
施某与顾某因做生意相识,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为了能尽快与顾某结婚,施某赠与顾某现金 30 万元,并付款 20 万元购买了一辆路虎牌轿车,车辆登记于顾某名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施某认为自己所给付的 30 万元以及 20 万元购车款都是顾某向自己借的钱,顾某应当偿还借款,在遭到顾某的拒绝后,施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顾某偿还借款 50 万元。
而顾某认为,购车时双方为恋人关系,该车辆是施某在恋爱期间赠送给自己的礼物,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借贷的合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提交的付款凭证、购车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顾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施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施某所给付的 30 万元和购车款的性质是否为借款。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即双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施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的实际支出,不足以证明其与顾某达成了借款的合意。结合购车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不能排除案件所涉路虎轿车是施某赠送给顾某礼物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施某未能进一步提供顾某向其借款的证据,所以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驳回了施某的诉讼请求,但施某认为顾某主张双方赠与关系与常理和事实严重不符,同样缺乏法律依据,认为顾某取得 50 万元款项应属不当得利,违背诚实信用,他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顾某返还。
浙江省嘉兴市某区法院受理后,经法官耐心解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顾某返还施某 25 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称,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部分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总结:今天的这个案例,当事人施某在恋爱期间给女友又是买房又是买车,恋爱失败后他先是以借款之诉要求对方返还,结果法院判决败诉。不心甘的他再次以不当得利,违背诚实信用为由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顾某返还而得到法院支持。所以恋人借贷需查明 避免伤情又伤钱。